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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拟建船舶排放控制区

5月2日,市交通运输局对《关于中山市实施船舶排放控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据悉,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我市拟建立船舶排放控制区,对船舶大气污染排放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该排放控制区为我市行政辖区内通航水域。除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外,在我市控制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都应严格遵守交通运输部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船舶大气污染排放的有关要求。

在船舶燃油使用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之后,在排放控制区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GB252-2015”标准的普通柴油;船舶在排放控制区所有港口码头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个小时除外)应使用废气中含硫量小于等于0.5%的燃油。从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控制区即应使用废气中含硫量小于等于0.5%的燃油。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船舶可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