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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融资租赁行业或受冲击

近年来,我国部分大型企业长期通过多头融资、过度融资高负债运营,财务杠杆高企,形成了严重的风险隐患。同时,大型企业的过度融资也挤占了稀缺的金融资源,进一步加剧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对国内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为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有效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以及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于2018年6月1日印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并推广实施联合授信机制。虽然《管理办法》明确其适用范围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但由于《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对企业融资实行穿透管理,而银行借款又是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最主要的融资来源;同时,自今年4月下旬起,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监管规则的职责被划给银保监会,故监管调整后的融资租赁行业也势必会受到联合授信新规的影响。

融资租赁不占用贷款授信额度的优势不复存在

此次颁布的《管理办法》要求“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下同)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此前,国内单一银行针对单一企业的授信集中度均已建立了严格的监管制度,但缺乏明确机制对多家金融机构向单一企业提供的授信额度进行监管,导致存在银行间因恶性竞争超额授信甚至同一项目多个银行重复融资。此次《管理办法》旨在弥补上述监管短板,要求未来企业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须按规定组建联合授信委员会,“联合评估企业的整体负债状况、实际融资需求和经营状况,测算企业可承受的最高债务水平,设置企业融资风险预警线。”“与企业就确定联合授信额度和风险管理要求等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关协议。”

《管理办法》首次对联合授信额度进行了明确,“包括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渠道的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因此融资租赁行业授信融资额度也被统一纳入联合授信额度。未来,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取得资金,就占用了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债务融资额度将受到严格限制。《管理办法》还规定,如果企业实际融资(包括融资租赁)达到联合授信额度的90%或联合授信委员会设置的融资风险预警线,则进入企业融资风险预警状态。此时,如果企业新增融资,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采取更加审慎严格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相应风险缓释手段。”这就限制了企业从融资租赁等其他渠道获得资金。

虽然《管理办法》当前仅明确针对债务融资余额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建立联合授信管理制度,波及范围有限,但其意义更多的在于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未来针对单一企业授信时将各类已有或潜在渠道债务融资一并纳入考量范围,综合控制企业信贷规模,加强了对企业融资风险的防范。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此前宣称的“不占用授信额度”的优势亦将不复存在,融资租赁行业类信贷业务的生存空间将继续面临压缩,融资租赁业务转型迫在眉睫。

监管机构或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集中度管理要求

一直以来,融资租赁行业中仅金融租赁公司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风险监管体系,能够“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而其他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均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其资金投向、单个项目投放规模均不受到外部机构监管,故在以往部分大中型企业、政府平台的过度融资行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此次《管理办法》出台前,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已全部由商务部转给银保监会,虽然银保监会暂未对融资租赁公司颁布专门监管条例,但此次《管理办法》明确了联合授信额度包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渠道的债务融资,侧面反映在政策制定层面银保监会已将新纳入监管范围的融资租赁行业等非银金融机构纳入关注视野。

联合授信机制的建立,主要目的是通过降低企业的总体融资额度来降低杠杆率,从而控制企业信用风险。此前,企业可以因各家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价措施不一致而享受超额融资的便利,联合授信机制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各金融机构的风险把控尺度趋同,从宏观层面控制整体风险。在单一企业债务融资总额确定的前提下,单一银行可对单一企业提供的授信额度可能大幅下降,客户集中度必然出现降低。目前,非金租系融资租赁公司尚未有关于客户集中度的强制要求,而监管机构对于单一企业对外债务融资总额的空前关注以及针对各类金融机构监管力度的趋同,加上金融租赁公司现有“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明确监管口径,不排除银保监会将从风险把控角度对融资租赁公司单一项目投放规模进行严格规范。

中小民营企业或将受益

债务融资当前依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站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角度,风险预期前置、保障信贷资金安全自然成为首要考虑因素。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政府平台项目等由于具有较高的信用预期,因此依然能以较低的融资利率获得足够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中小民营企业获得资金的难度更大,也使得它们信用风险更容易从预期变成现实。因此历经央行数次流动性释放,信贷资金仍不断向少数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聚,鲜少流入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这有违央行初衷。

今年以来,虽然政府不断积极引导金融行业服务实体经济,但在经济下行和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市场贷款总体规模收紧,债务违约事件频频上演,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呈进一步恶化之势。此次《管理办法》强制要求对融资余额合计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对企业授信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维护企业融资台账,监测企业整体负债水平”,“计算企业集团实际融资总额时,应包括各成员银行认定的该企业集团所有成员(不含集团内金融类子公司)的融资”,并将对超出联合授信额度外债务融资的企业和银行进行惩戒。因此,联合授信机制的推出有望改变过去信贷资金仅向少数大型企业集中的局势,迫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过去低效使用的信贷类资金大幅向中小企业、小微创新企业及“三农”等领域投放,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有望得到缓解,信贷资源配置得到进一步优化,整体经济运行得以提升。

经营租赁业务可能成为新的增长点

联合授信机制旨在各金融机构间针对特定企业建立统一的授信标准,降低单一企业的财务杠杆,最大程度压缩企业通过多元化债务融资实现超额授信融资的空间。作为典型债务融资方式,在联合授信机制建立运行后,过去未纳入银行授信额度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必将受到巨大的冲击。因此在新的监管环境下,融资租赁行业的前景在于探索一条与传统银行信贷类业务差异化的发展路径,发展经营租赁业务、融入实体经济产业链可能将成为融资租赁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

经营租赁通常表现为可撤销、不完全支付的业务租赁,出租人始终拥有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不向承租人转移。对于租赁公司而言,经营租赁的核心在于租赁资产本身的价值管理与未来产生的现金流,而非承租人的信用状况;对承租人而言,经营租赁在财务、税务等领域与融资租赁存在截然不同的特征,其实质体现为以租赁形式购买服务而非实现单纯的债务融资,故由经营租赁行为产生的应付租金理所当然不应纳入债务融资额度。另外,在经营租赁模式下,租赁公司对企业的授信额度仅限于最近一期租赁服务已发生而依约尚未收回的租金,即使该部分租金被纳入联合授信机制的计量范围,其占用的债务授信额度也将大幅低于融资租赁模式。因此,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发展经营租赁业务来代替类信贷的融资租赁业务,从而减少《管理办法》限制承租人融资额度对租赁行业的冲击。

结语

此次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符合中央关于降低企业杠杆率、防控重大金融风险的总体思路,旨在遏制多头授信、过度融资,提升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控能力,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于刚刚划入银保监会监管范围的融资租赁企业,若仍以传统融资性售后回租模式的类信贷业务为业务重点、以大型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为主要客户重点,在联合授信监管机制下,面临资金实力雄厚的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其业务必将受到巨大的冲击。大力发展经营租赁业务,向中小企业倾斜,将是融资租赁行业转型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