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浙江省经信委印发《浙江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结合去年年底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地方实际进行了政策细化,意在化解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的情况,加速落后产能淘汰。
对于水泥置换,《通知》表示建设水泥熟料项目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的置换比例不低于 1.5:1,即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除了在量上的硬性规定外,《通知》对于水泥产能置换也提出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要求。
《通知》表示,水泥置换项目应符合浙江省产业布局、资源分布、物流条件、环境容量、能耗控制等要求,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应同步实施协同处置。鼓励水泥熟料转让产能向省里确定的重点建设区转移,保留建设区及减量整治区或产能退出区内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域内产能。
在长期以来颇具争议的产能核算问题上,《通知》表示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且在附件中给出了核算表格。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采用优化工艺和设备的产能若和依据推算表推算结果有出入,须由建设项目备案经信部门组织设备生产厂家、设计院、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论和参与论证专家名单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经信委公告。
此外, 对于跨市置换产能,《通知》规定需转出地和转入地经信部门分别核实确认并公告。其中跨省的转让需两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核实确认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