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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数以万计的学习“工厂”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

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我国具有扎实的产业基础。据统计,截至2017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共有37.27万个,其中大中型工业企业5.89万个,加上同样数以万计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社会性服务业企业,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顺应高质量发展潮流,希望参与到职业教育办学和人才培养中来。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到2022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有较大提升,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政策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有效引导和充分激发企业的内生动力,在鼓励企业率先探索的同时,积极加大政府支持引导,形成“先行者先受益”的政策激励效应,将企业参与产教融合改革从“要我做”变成“我要做”,营造企业积极投入、竞相参与良好氛围,把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成为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学习工厂”。

《实施办法》设置了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基本条件,鼓励各类企业平等申报、踊跃参加。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重大需求,列出重点建设培育的企业范围。

为强化服务产业的政策导向,《实施办法》要求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实施办法》提出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6项基本条件可大致归结为两类:一是企业自身能够提供相对完整的教育功能和教育要素。比如,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承担现代学徒制、1+X证书制度试点任务,能够接收学生开展规模化、规范化实习实训。二是企业开展实质性校企合作,推动构建形成校企命运共同体。包括加大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投入,通过设备捐赠、订单培养、共建实训基地、共享知识产权等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由省级政府按要求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已出台的各项政策能够落地。《实施办法》规定,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由国家按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具体办法结合试点工作进展,另行制定。

如何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实施工作?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开展。依据《实施办法》,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等4个阶段的程序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