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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信息消费,工信部发文规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深入推进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要求,日前,工信部印发《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从总体原则、申报条件、申报流程、评价指标、示范管理等方面,对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在总体原则上,按照“分类发展、有所侧重”的原则,将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分为综合型示范城市和特色型示范城市两类。其中,综合型示范城市围绕《指导意见》明确的生活类、公共服务类、行业类、新型信息产品四个重点领域进行综合示范。特色型示范城市结合本地优势,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领域开展特色示范。

在申报条件上,要求申报城市具备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居民具有较强的信息消费意愿和能力。重点强调申报城市重视信息消费工作,通过实施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产业发展,建设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或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宣传培训等系列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信息消费环境。

在评价指标上,按照“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科学性和可实施性相结合”的原则,从信息消费需求培育、信息消费供给能力提升、基础支撑条件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信息消费环境营造、示范工作方案等维度设定评价指标。

在创建流程上,按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组织开展工作。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直接向工信部申请,其他城市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信部申请。工信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邀请专家进行评审,组织申报城市进行答辩。对通过评审的城市,由工信部公示并授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称号。

在示范管理上,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授牌后的跟踪评估。一方面,在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等方面给予信息消费示范城市鼓励与支持。另一方面,要求各示范城市每年对信息消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通报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城市撤销示范城市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