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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明确保险公司相互代理规则

据悉,银保监会中介部本周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做好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具体要求。

保险公司相互代理是保险兼业代理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重要的销售渠道。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代理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报银保监会核准,分支机构在法人机构授权下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经银保监会核准后,保险公司到其法人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通过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提交上年度保险代理业务情况报告。2019年10月1日前许可证到期的保险公司,由其法人机构向首次取得许可证的银保监局申请延续许可证。2019年10月1日后许可证到期的保险公司,由其法人机构向银保监会申请延续许可证。

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险公司业务,一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保险公司为保险集团内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代理保险公司家数可以多于一家。

《通知》还强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79号)实施后,《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将同时废止。

《通知》还要求,各银保监局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