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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公告

为适应无线电技术发展趋势,深入贯彻“放管服”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2019年第52号公告,对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下简称微功率设备)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进行了规范。

根据国际电信联盟(ITU)相关决议和建议书,微功率设备具有发射功率小、传输距离短、设备数量多等特点,一般是指提供单向或双向通信,且对其他无线电设备仅具有较低干扰可能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多数情况下微功率设备与相关频段内的无线电业务能够共用频率,并遵循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扰保护要求的使用原则。

公告充分考虑频率使用现状、系统间干扰共存要求、应用发展需要等因素,在广泛征求各行业、各部门的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发布。公告正文共10条内容,包括微功率设备的范畴、频率、台站和设备管理要求、干扰处理原则、特殊场景使用要求、产品说明内容、部分设备使用过渡措施等。公告附件中明确了最新的微功率设备种类,包括通用微功率设备、通用无线遥控设备、无线传声器、民用计量仪表、生物医学遥测和医疗植入及相关配套设备、2.4GHz频段数字无绳电话机、工业用无线遥控设备、模型无线电遥控设备等八类,并对其工作频段、发射功率、工作带宽等射频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管理和应用需要,公告中将原明确参照或者按照微功率设备管理的部分设备从微功率设备中移出,另行制定有关管理规定。

公告指出,自2020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或进口符合原规定但不符合公告规定的电子吊秤无线传输专用设备、230MHz频段无线数据传送设备、230MHz频段起重机或传送机械专用无线遥控设备、410MHz频段汽车报警器等微功率设备,以及民用计量仪表、模拟式无绳电话机和698MHz~787MHz频段的微功率设备。符合原规定已合法使用的微功率设备可用到报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