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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4项举措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日前,浙江省发布《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计划》),提出全省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到2020年底前,全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除2025年底前实施关停或搬迁的企业和生产设施外),确保到2025年,全省钢铁企业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实施计划》具体提出4项任务措施:

一是有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实施计划》要求各地组织钢铁企业有序实施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方面的超标排放升级改造项目。因计划关停或搬迁而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应按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开展相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二是严控钢铁行业规模和产能。《实施计划》要求严格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准入,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鼓励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钢铁企业,通过工艺改造减少污染排放并达到超低排放要求;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促使一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三是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监控。《实施计划》要求钢铁企业依法全面加强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与当地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联网。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联合生产企业,要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应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重点工序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施,关键点位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并监控运输车辆进出厂区情况。

四是积极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实施计划》要求政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按规定给予环境保护税收优惠待遇,严格落实钢铁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地方可结合实际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及超低排放运行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按规定实施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可豁免限产或少限产;加强技术支持,支持钢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技术,鼓励行业协会搭建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