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北京市法治医院建设规范(试行)》和《北京市法治医院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标准》)。据悉,法治医院建设是指医院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规范开展决策、管理、服务、运营,确保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规范标准》提出,北京市各级各类医院应当设立明确承担法治工作的机构或部门,其中,三级公立医院应当设立法治工作机构,可单独设立或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立或在有关科室内设立,其他医院应明确法治工作机构。法治工作部门(机构)应承担法治医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法治医院建设各项工作。医院应当根据单位规模和工作量配备专兼职法治工作人员,其中,三级公立医院至少配备1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医院明确至少1名专兼职法治工作人员。
《规范标准》要求,医院法治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医院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制度、重大合同等集体研究会议。对涉法事项,医院决策前应先听取法治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的意见;鼓励公立医院探索建立党委(组)领导下的公众参与委员会,对医院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此外,医院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将法治教育纳入本单位干部职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规范标准》提出,医院应当建立并落实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提高医院依法处理各类事务、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可以由医院法治工作部门(机构)承担法律顾问职责,也可以聘请执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医联体及规模较小的医院,可以联合聘请法律顾问。